男下属告性骚扰7成左右的人都称遭遇过性骚扰
男下属告性骚扰调查显示7成左右的人都称遭遇过性骚扰:前几日,某银行高管行骚扰女下属的事遭曝光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如果你以为只有女下属才会惨遭性骚扰,南下属就可以高枕无忧的话,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说不准,你的上级是个gay呢?
这两天,某银行高管性骚扰女下属事件在朋友圈持续发酵,对于职场性骚扰,大家都有很多疑惑。在国内,由于职场性骚扰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原本就不多,能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昨天,记者在鄞州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曾审理过一起男下属起诉男上司性骚扰的案件,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通过这起案件,也许可以找到答案。
被辞退员工起诉经理性骚扰
起诉的员工姓方(化名),年纪不大,不是本地人。2013年9月,方某通过网上应聘,当场面试后,入职宁波的一家公司工作。签了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果单位不满意,可以随时跟他解除合同。
方某说,一开始,他是准备好好干的,但没想到入职没几天,就发生了一件让他感到万分尴尬和愤怒的事情。公司经理是个男的,那天他让我去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说有公事要谈,我毫不起疑就去了,但去了之后,我才发现对方是为了对我进行性骚扰,对此我断然拒绝。
因为我不愿意屈服,2个月后,对方就将我开除了,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我的手机通讯进行干扰,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方某说,他跟对方交涉多次,至今未果。去年年中,方某将这名公司经理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经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请求判令对方赔偿他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都到了,都没有请代理人。案子适用的是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
庭上法官问方某有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方某表示没有。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当庭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职场性骚扰维权难?
记者检索发现,这个案子是宁波两级法院10年来受理的唯一一起诉诸法律的职场性骚扰案。而去年,新浪在女性频道做过的一次性骚扰投票调查,参与调查的10余万名网友中,7成左右的人都称遭遇过性骚扰,其中至少5%发生在办公室。
之所以起诉率不高,跟性骚扰举证难、认定难、索赔难有关。一名法律人士称,性骚扰并非独立的案由,实践中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人格权受损为由,向侵害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由于性骚扰发生之时,往往只有侵害人和受害人两人单独在场,一些言语、肢体类的行为很难举证,使得相关案件的败诉率极高。
不仅受害人维权存在障碍,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如何认定对主审法官也是挑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很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这些法条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没有确定归责原则,而且,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该法律人士说。
比如,大家这两天在朋友圈比较关注的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的问题,就是个例子。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骚扰算性骚扰?法官们考量的不仅仅是侵害人是否故意对受害人做出了与两性内容有关的交流或者接触,而且还要考量这种交流和接触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引起受害人的反感,以及性骚扰的严重程度。
2006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的次年,重庆巴南区全国首例性骚扰案曾引发广泛关注。巴南区一名幼儿园老师起诉校长对她短信骚扰,庭上提交了校长发给她的19条淫秽短信。校长则申请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提取了幼儿园老师发给他的、与19条淫秽短信点对点对应的80余条短信。
其中,在校长发了我需要你信息后,幼儿园老师回了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期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法院判决驳回幼儿园老师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是,根据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老师在校长发给自己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对方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老师反感、拒绝校长所发信息,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校长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可见,受害方在应对性骚扰时,态度暧昧、语义模糊并不明智。
性骚扰发生单位有没有责任?
很多国家,对于职场性骚扰,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中不乏职员受到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法律支持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国际上防止性骚扰的一项通行做法,这也是为什么网友们会对民生银行的处理决定十分敏感的原因。
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简要规定,但并未明确用人单位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鲍欣媛律师认为,应当尽快立法明确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在用人单位未尽职场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致使受害人遭受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这样规定有助于用人单位快速建立起预防性骚扰的管理制度。
至于用人单位承担性骚扰的责任形式,鲍欣媛认为,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就劳动权利受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