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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生活需要做公证吗?
更新时间:2012-02-16 22:52:39

日前,一位留美博士来到广州公证处要求为他的婚前协议进行公证。除了对即将成立的家庭财产进行公证外,他还要求在夫妻生活方面进行公证:每星期性生活不能少于两次。但是公证处认为这个公证已经超出了公证法规定的范围,对此,这位博士表示了不解。 这一消息昨天出现在各个媒体,在读者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位博士的举动是不是“另类”?公证部门对此的看法如何?昨天,记者做了一个随机调查。事件:赞成派广告公司负责人林恒力:我很赞成婚前公证,这有超前意识。俗话说,亲兄弟还得明算账,把丑话说在前头。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作为广告人,我对各种稀奇古怪的念头早已见怪不怪了。我结婚时肯定会像这位博士一样去公证的。南京艾奎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定武:我个人比较欣赏这样的做法,这是一种明确责任的举动。也许是国人观念上的原因,很多人不能接受他的想法,但是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好多年前,有人做出了婚前财产的公证,不是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吗?可是,现在对这一做法已经没有多少人反对了。社会在不断变化,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的需求,所以我觉得这位博士的做法,从某种角度上讲有第一个吃螃蟹的意义。反对派工商银行职员施女士:我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公证,对一个没有约束力的人来说形同虚设。对这一点,我深有感触。我的前夫是一个很花心的人,在证据面前,他能当着领导和亲属的面给我下跪,还写了好几份保证书。可是有用吗?对这种没有责任心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他。如果我没离婚,我也不会去做什么公证,靠一纸公证书是不会让他放弃这种“爱好”的。南京勿忘我婚介中心工作人员林小姐:我觉得这太荒谬了,或者说这过于超前,相信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我觉得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双方应该相互信任,而不应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对方加以约束。我不是不能接受公证这种形式,像对财产进行公证还是十分必要的,而像这样的另类公证,我想公证部门根本也无法公证和执行,“清官难断家务事”嘛,你们夫妻间的事怎么说得清啊。观点派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某负责人:对于所谓“另类”公证,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无此概念。公证有其法定的受理规定,这是行业规范。现实生活中,百姓产生了一些“另类”需求,如“要求保证性爱质量”、“要求证明处女”、“要求保证不发生外遇”等等。从公民意思表示自由的角度来说,公民有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权利,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公证机构对该类意思表示可予证明;但若该行为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违背公序良俗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此类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予慎重审查直至拒办。著名社会学家储兆瑞:这类公证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契约关系的深刻理解,可以说是社会的进步。但有一个问题,契约有无形和有形两种,像那位博士提出的公证属于精神上的,比较难办。要靠良心和内驱力来约束自己,法律上成文难度较大。一周过两次还是三次性生活,质量好坏,这是隐私,不可能有第三人现场监督。我们提倡一定的公证,但反对公证的冷化、滥化。所以,在这方面要加强引导,使公证具有可操作性。维系感情最基础的是情爱,其次是性爱和责任、义务。我们提倡夫妻间“三A”主义,即“接纳”、“尊重”、“赞扬”,从而提高个人修养,提高全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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