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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落户等规定要细看
更新时间:2012-02-27 14:36:16

《关于做好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下发了。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有关内容。

定向毕业生安排工作设时限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拖延不安排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学校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

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保管协议。超过两年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调整改派到省毕业办办手续

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出具改派意见(注明违约责任),到省毕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的手续:毕业生原来报道证;原接收单位的退函;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对违约改派的毕业生,学校要认真了解情况并出具材料说明违约原因;户口迁移证;需经各市同意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意见。

毕业生落户有规定

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

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申请在就业代理部门进行就业代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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